索引号: 002516393/2021-025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2-0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1-0001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1〕21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2-09 16:26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建德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石坎、河埠、沟渠、道路、低压电杆、管线以及各类养殖水面、苗木和树木、大棚、农田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房屋补偿按照《关于印发建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政函〔2019〕64号)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四、本通知自2021年3月1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均按新标准执行。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时间在2020年1月1日前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前发《关于重新公布建德市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建政函〔2017〕150号)同时废止,前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建政函〔2021〕21号.pdf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