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852/2021-025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1-02-0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1-0001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1〕21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2-09 16:32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2020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适用于建德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石坎、河埠、沟渠、道路、低压电杆、管线以及各类养殖水面、苗木和树木、大棚、农田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房屋补偿按照《关于印发建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政函〔2019〕64号)标准执行。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二)标准变化

1、新增养殖水面、苗木及树木、松树、杉树等零星树木胸径5公分以下标准。

2、部分标准调整情况:水田(旱地)由1600元/亩调整为3000元/亩;菜地由4200元/亩调整为4800元/亩;草莓由4200元/亩调整为15000元/亩;林地由3200元/亩调整为5000元/亩等。

四、术语释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石坎、河埠、沟渠、道路、低压电杆、管线以及各类养殖水面、苗木和树木、大棚、农田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五、适用范围:适用于建德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

六、期限:长期

解读机关: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光华

联系方式:0571-5830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