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52/2021-209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9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16日,可通过信件、传真、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地址: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德市新安东路20号,邮编:311600)。
联系电话:0571-58306087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6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建德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石坎、河埠、沟渠、道路、低压电杆、管线以及各类养殖水面、苗木和树木、大棚、农田设施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房屋补偿按照《关于印发建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政函〔2019〕64号)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2020年9月30日后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项目均按新标准执行。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时间在2020年9月30日前的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尚未处置的,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前发《关于重新公布建德市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通知》(建政函〔2017〕150号)同时废止,前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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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6日至12月16日,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意见建议0条。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