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7097/2023-259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2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3-0001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3〕25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德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和照护服务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5-11 15:45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杭卫发[2022]68号)、《杭州市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建政办函[202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建德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和照护服务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认定

幼儿园托育部(含公、民办)的普惠性由市教育局负责认定。普惠性幼儿园举办的托育部为普惠性托育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幼儿园收费相关文件执行。

其他办托主体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由市卫健局负责认定。划分为4个档次,依次为乳儿班收费2000元/月至2100元/月(不含)、托小班收费1900元/月至2000元/月(不含)、混合班收费1800元/月至1900元/月(不含)、托大班收费低于1800元/月。上述均为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等费用。

二、关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标准

1.普惠性公办幼儿园托育部:按照《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为适应三岁以下幼儿托育教学所需改造教室、添置设备的,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全额保障,乡镇(街道)属学校按1:1比例由市乡两级财政分担。人员待遇、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根据实际开班运行情况参照公办园相关标准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2.除公办幼儿园托育部以外的其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结合《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情况,对除公办幼儿园托育部以外的其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再提供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按照每月实际收托婴幼儿数提供补助。具体标准为: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参照《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对保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后,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具体补助金额。

3.婴幼儿成长驿站:针对新建婴幼儿成长驿站按建设类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示范型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10万元/家,基础型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5万元/家。运营经费按照《杭州市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每家成长驿站示范型5万元/年、基础型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经费保障。

本文件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建政办函(2023)25.pdf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