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52/2021-212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6 |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1-0004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21〕40号 |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扎实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于2021年7月8日印发《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的通知》(建政办函〔2021〕40号),该通知自2021年8月8日起执行。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0年4月13日,在耕地数量占补平衡的背景下,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通知》(建政办函〔2010〕91号),明确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为3万元/亩。
自2015年开始,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实行耕地 “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政策,我市随之由垦造旱地为主逐渐转变为垦造水田为主,建设成本有所增加。同时,2018年国家和省级部门先后明确11等水田调剂价格为45万元/亩、35万元/亩。
在当下补充耕地指标后备资源减少、建设成本增加、调剂价格上升的形势下,适时调整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有助于完善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机制,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
2.《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通知》(建政办函〔2009〕9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收取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
(二)收取标准
1.国家、省、杭州市级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田45万元/亩、旱地20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
2.其他建设项目:水田20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
(三)优惠政策
1.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收取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
2.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收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
(四)资金使用
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纳入我市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表土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和耕地保护补偿等支出。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童卫华
联系电话:0571-5830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