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52/2025-011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25-0002 | ||
文件编号: | 建政函〔2025〕21号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之前适用的调整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为进一步落实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
三、主要调整事项
我市目前执收文件为2021年市政府下文的《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的通知》(建政办函〔2021〕40号),新文件较原先文件存在以下几点调整内容:
1.收缴范围及成本计算调整:原先文件为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为单条目收取,范围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调整后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两个条目收取,缴纳范围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不再缴纳。同时调整后文件明确该项资金为建设成本,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
2.缴纳标准调整:原先文件按立项层级和占用耕地性质分类收取,杭州市以上项目收取水田45万元/亩、旱地20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建德地方项目收取水田20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调整后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分等级收取,我市耕地等级为10-12等,耕地开垦费为3.7-2.7万元/亩,其中20%上缴省级。补充耕地资金省指导价为15万元/亩-25万元/亩。鉴于我市耕地保护资金需求的实际,本次调整就高确定,调整后补充耕地资金为25万元/亩。两笔费用在27.7万元/亩-28.7万元/亩,每亩耕地较原先增加约8-18万元。
四、特别条文解读
关于其他事项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房),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因此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去符合我市建房资格标准部分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外,其余用地根据用地方案,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另根据用地组件报批要求,利用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住房安置的,在列入住建部门安置房年度保障计划后通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用地报批,可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铮
电话:0571-8960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