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393/2025-0118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25-0002 | ||
文件编号: | 建政函〔2025〕21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落实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取标准及程序
1.根据我市平均耕地质量等别,耕地开垦费标准分别为10等56元/平方米,11-12等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2.根据我市耕地后备资源禀赋及垦造耕地实际投入成本等因素,补充耕地资金标准为375元/平方米。
3.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4.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三、资金使用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我市财政专户管理,统筹用于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各类涉及耕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政策研究等自然资源领域业务支出。
四、其他事项
1.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全市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全市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3.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4.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29日起执行。《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的通知》(建政办函〔2021〕40号)同时废止。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