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2378656/2024-325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24-0005 | ||
文件编号: | 建政函〔2024〕78号 |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原有的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和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环保工作要求。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已经是亟待提升的民生工程,目前我市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不能适用现有要求,在建筑垃圾的管理方面存在规范化程度不高、管理效果不够理想的问题。一是部分建筑垃圾(拆除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就被运往城郊结合部或农村露天堆放、填埋;二是部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因利益驱使,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亟需有担当有责任的公司参与运输和处置;三是建筑垃圾的消纳场地建设相对滞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不高,还影响到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大力加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在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未发现重大问题,为进一步保护我市生态环境,制定出台《建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闭环管理。
二、适用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为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及涉及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单位。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基本规定、工作职责、规划与建设、源头管理、运输管理、利用处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追究等八项内容。《办法》依据建筑垃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将成熟的日常管理规定一一予以明确。重点内容如下:
(一)区分建筑垃圾和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区分建筑垃圾和矿产品的分类管理,规定涉及矿产品资源拍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按实际处置量(核减矿产品资源拍卖量)结算。
(二)明确乡镇街道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编制建筑垃圾产消平衡“一镇一方案”,并积极参与市级统筹或重点保障项目的消纳场地建设,完成辖区内农民建房等项目的消纳场地规划和建设。
(三)明确部门职责。依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我市实际对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并对“其他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及限额以下工程、村级工程由属地或相应平台公司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四)探索纳入项目前期立项条件。《办法》规定发改部门探索将建筑垃圾闭环处置方案纳入立项审查(备案)范围,同时要求在项目立项阶段时应确定好相应的消纳场地,防止偷倒乱倒问题发生。
(五)支持国有公司参与。综合考虑消纳场地运营长久性以及后续监管等因素,鼓励由国有公司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建设、运营以及推动新能源车辆在建筑垃圾运输领域的应用。
(六)明确处置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规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事项,以保障处置资金到位。
(七)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协调和执法监管协同机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杭州市工程渣土治理工作专班的通知》,建立“建德市建筑垃圾管理协调和执法监管协同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行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等。
四、关键词解释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电子转移联单:是指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运输中转,再到处置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线上智慧交互与监控,并形成闭环处理建筑垃圾的电子信息截体,包含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移出人,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承运人及车辆(船舶)、接收人等信息,由移出联、运输联、接收联组成。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建筑垃圾经处理转化为有用物质的办法,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徐正德
联系电话:0571-89606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