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24-324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8-1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4-0008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4〕32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德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和照护服务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时间:2024-08-20 08:57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和照护服务项目的管理,保障0-3岁婴幼儿家庭入托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建德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和照护服务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23〕25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布如下:

将第一条“关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认定”的内容修改为:

其他办托主体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认定。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60%、55%、50%。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保育费收费在此限定下放宽10个百分点。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认定事项,按《关于建德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和照护服务项目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23〕25号)的规定执行。

建政办函(2024)32号.pdf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