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3667474/2024-319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24-0003 | ||
文件编号: | 建政函〔2024〕62号 |
一、调整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5月9日,杭州市政府印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同时,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调整建德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
三、调整内容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 执行时间 | |
现行标准 | 2070 | 20 | 2021年8月1日 |
拟调标准 | 2260 | 22 | 2024年1月1日 |
2021年11月19日印发的《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建政函〔2021〕157号)同时废止。
四、关键字解释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蒋科燕
联系方式:0571-89606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