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53667474/2024-319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4-07-0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4-0003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4〕62号
【文字解读】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0:15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一、调整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5月9日,杭州市政府印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同时,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调整建德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4〕37号)。

三、调整内容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执行时间

现行标准

2070202021年8月1日

拟调标准

2260222024年1月1日

       2021年11月19日印发的《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建政函〔2021〕157号)同时废止。

四、关键字解释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五、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蒋科燕

联系方式:0571-89606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