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组成)、财务室工作人员个人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财务印鉴的刻制由办公室按规定的手续办理印章刻制。
第四条、因人员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财务印鉴章的,须办公室批准,并将原印鉴交行政办公室保存。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专用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保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出纳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自己保管。
(二)财务印鉴章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保管财务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保管各类收费票据。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
(一)保管印章人员因事请假,要按规定办理转交手续。
(二)印章转交须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也不得把银行印鉴同时转交给第三方的同一人。
(三)印章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适应范围
(一)财务印鉴用于开具支票,办理各种银行业务;
(二)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室对外开具的各种文件、证明、报表等。
(三)财务人员个人名章,主要用于证明个人处理的相关会计业务。
第八条、 财务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对外出具银行票据加盖财务印鉴的,必须以会计人员制作的记账凭证为依据。
(二)因出具各类证明,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需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九条、 各种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一)印鉴保管人员加盖印鉴章时,必须认真审查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金额与记账凭证一致,确保单位资金安全。
(二)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
(四)要设立印章使用备查簿,对使用财务印鉴、工作个人名章以外的业务进行登记备案。
(五)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
(六)印鉴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印鉴章保管人员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