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52/2024-320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4-0007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24〕26号 |
一、制定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12号)等文件精神,总结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及历年来解决问题的做法实践,拟定《建德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妥善解决因缺少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保障城市更新过程中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安置房、国有公房历史遗留办证,我市已出台相应的文件政策,本通知着力解决公建公益类项目、安置房的超面积问题、土地性质不一问题、政府统一实施的自建房改建办证问题等。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主要亮点
(一)适用对象方面:经过慎重考虑,适用范围为2021年 1月 4日(含)前房屋已建成,因各种历史遗留原因无法按规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
(二)本《通知》分为九块处置措施,主要解决了历史难以解决的关于建设主体不清或灭失、土地权属来源缺失、规划许可核实手续不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完善、跨宗地建设以及其他问题。
1.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缺失或不明确问题。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代为申请办理。
2.解决征迁项目超面积安置问题。安置户自建存在超面积,分两种情形,一是安置协议或政策文件有结算标准的,按原标准处理;二是没有结算标准的,超安置面积35%以内(相当于批三层,建四层,超一层范围内的),原则上应按照回迁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3.解决安置房项目出现集体、国有土地交叉问题。为了统一、公平,经属地政府出具意见后,可以先按集体土地登记。待后续土地性质调整到位再变更。
4.解决农户在国有土地上自建安置房问题。安置户有原拆原建需求,且符合建房资格的,属地政府可按宅基地进行审批并确权,登记为国有土地,参照宅基地管理。
5.解决公建公益类的村集体土地审批问题。二调、三调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符合规划,可以按现状简易补办土地手续。
6.解决国有划拨的公建公益类项目超用地面积问题。超批准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二调、三调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村、镇(街道)确认土地补偿到位后,可简易补办超用地的划拨手续。
7.解决因政府统一实施的,未办理审批手续,导致私房住宅发生变化的办证问题。可由属地政府出具房屋改造情况说明及规划意见,房屋安全经鉴定合格后可办证。
8.解决公建公益类的项目缺少规划验收问题。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无需补办工程许可,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9.解决公建公益类的项目缺少竣工验收问题。房屋安全经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安全由消防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排查安全隐患和风险,整改完成后,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三)流程重塑方面: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需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联合审批,严格把关。
四、关键词解释
公建公益类项目:指政府以公益为目的,投资兴建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环保、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建设。
旧城改造:对旧城区房屋、道路、路网、水电等进行翻新、改造,以改善旧城面貌,提升生活环境。
小城镇建设是指小城镇的开发、创建、改造和发展的过程。主要包括经济建设、市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住房保障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黄伟英
电话:0571-6478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