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24-320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7-1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4-0007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4〕26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41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政办函(2024)26号.pdf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德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为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办证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12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须从维护政府公信力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当时历史状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既坚守法律底线又解决实际问题。

(二)依法依规,守住底线。申请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房屋已正常投入使用;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主体清晰,无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问题;房屋建设现状对城乡规划实施未造成重大影响;满足房屋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先易后难,公正公平。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大类的问题优先处理,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稳步推进。对于同一个区域或同一种类型的问题,需把握“一把尺子,一个标准”,面上统一,确保社会稳定。

(四)明确主体,协同推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要通过完善各类审批手续,补齐办理所需的相应资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审管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建设单位、开发企业等各方权利主体要积极配合,合力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

二、适用范围 

2021年 1月 4日(含)前房屋已建成,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按现行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项目。

三、分类处置

(一)关于开发建设单位主体缺失或不明确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办理;没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所在乡镇(街道)代为申请办理。

(二)关于超安置协议面积的,安置协议上或政策文件有相关的结算标准的,按原办法和结算标准处置;没有相关结算标准的,超安置面积35%以内,原则上应按照回迁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三)关于涉及同一个安置项目,同一个安置小区,同一个安置政策的,由于所在小区出现国有、集体两种土地性质交叉重叠,导致无法统一土地性质办证。为了安置政策的统一性、公平性,经所在乡镇(街道)出具意见后,可以将土地性质统一按集体土地先行办证。待后续土地性质调整到位后,可按国有土地变更登记。

(四)因杭新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征迁,安置户已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安置房,原则上按照国有土地登记。若安置户有拆建需求,且符合建房资格的,属地乡镇(街道)可按宅基地进行审批,后续按宅基地进行确权,土地性质登记为国有土地,备注“参照宅基地管理”。

(五)涉及公建公益类的村集体土地及房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符合村庄国土空间规划,可以按现状简易补办集体使用手续。

(六)符合划拨目录的公建公益类、民生类项目,超批准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村、镇(街道)确认土地补偿到位后,可按国有土地简易补办超用地面积的划拨用地手续。

(七)因旧城改造、小城镇建设等情形统一实施的,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导致个人住宅发生变化,后续无法验收及办证的,可由所在乡镇(街道)出具房屋改造情况说明及规划意见,对拟确权的房屋主体、结构、面积及规划进行认定,并委托经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八)涉及公建公益类的项目,因历史原因未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房屋已建好,工程审批等手续不完备的,按照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完善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无需补办工程许可,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九)涉及公建公益类的项目,关于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工程因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或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申报主体委托经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由申报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和风险,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书面消防安全评估报告。1998年9月1日前已建成的项目,未进行改建、扩建及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且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申报主体需提交《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联合审批表》,属地乡镇(街道)、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审核盖章确认。申报主体在完成上述工作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