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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权变更引纠纷!看建德调解如何巧妙化解纠纷?
    发布日期:2024-05-27 15:12 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案情介绍:

    A女士与B先生系再婚关系,由B先生负责抚养与前妻的孩子,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孩子由A女士抚养。现A女士因工作过于繁忙,也没有父母亲人帮助,无暇顾及孩子的成长与生活,遂向B先生提出希望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B先生则表示他目前已抚养一子,经济压力比较大,无力一人抚养两个孩子。双方陷入纠缠,最后找到建德市社会治理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调解过程:

    法视界调解员在接到案情后,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情,并以利于孩子获得良好教育和健康成长为切入点,与双方进行积极沟通。调解员表示,从法律角度出发,B先生作为父亲,同样具有抚养义务;A女士现因实际困难物力抚养孩子,且愿意支付抚养费。从孩子的角度来说,两个孩子生活有伴,共同成长,变更抚养权无疑是个好的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抚养权变更协议,为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


    案件评析:

    在家庭的漩涡中,抚养权的变更往往是最具争议和感情纠葛的一环。夫妻双方都希望孩子能在自己的陪伴下健康成长,但现实却让他们陷入了无法解脱的困境。此时,双方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寻求法律援助。法律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同时,更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听取、甄别、尊重孩子意愿,确保他们在纠纷中不受到伤害。本案调解员结合法律与实际,提出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案,在避免纠纷扩大的同时,更是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特殊情况:

    关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的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关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若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关于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有继父母的孩子的抚养权。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第8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供稿:市局普治科、法视界矛盾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