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近日,入驻在建德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法视界调解窗口接待了前来咨询劳动纠纷的小A。小A原来在一家工作室做文案工作,工作室解散后,工作室承诺给小A的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在职时未发放的年终奖一直没有下文。小A尝试自行与三位工作室老板沟通,但是三位老板之间相互推诿拖延,过了一年也没能拿到。无奈,小A只能来到建德市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找到负责工作室事务并承诺给予补偿金的老板B先生。
B先生称:我只是合伙人之一,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给经济补偿金,我也没办法。而年终奖则是因为工作室效益不好,所以没办法发。
针对B先生的说法,调解员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了回应:作为工作室的执行合伙人,B先生向小A承诺经济补偿金是在权限范围之内,遵循了法律法规和工作室的规章制度,因此不论其他合伙人是否同意,B先生的承诺是有效力的,应该向小A发放经济补偿金。且根据在职期间合同约定内容,小A的年终奖应确定发放而不是以工作室效益为基准。
通过调解员深入浅出的释法说理,B先生就具体数额与小A进行商议后,最终同意给付补偿金和年终奖,其超额清偿部分由B先生自行向其他两位合伙人追偿。这起历经一年的案件在调解员的调解下两天就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评析:
这起案件是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经济纠纷调解的典型案例。它展示了劳动者在面临雇主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时的无奈与坚持,以及人民调解在解决这类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调解员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掌握双方争议焦点,运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成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高效性和灵活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供稿:法视界矛盾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