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49/2024-310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4-05-23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4-0005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4〕18号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建德市《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14:45 来源: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一、此次户籍改革的背景

2023年4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23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根据省厅、市局相关通知和有关会议精神,杭州市公安局要求2024年在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范围内推行《浙江省居住证》省内互认制度。

二、制定依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2.《浙江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发〔2023〕33号)。

三、政策调整的新内容

此次居住证互认制度改革,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结合建德本地实际,进一步放宽了居住证办理的条件:

(一)证件互认制。如申请人已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且满足在建德市①有合法稳定居住住所②有合法稳定就业③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任一一项的,即可申请居住证互认直接转换至建德范围,享受建德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成功后,即完成居住证互认后,原先持有的居住证件自动注销。   

(二)累计互认制。凡在全省范围内连续累计居住登记满六个月,且期间中断不超过30日(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的流动人口,在建德市符合①有合法稳定居住住所②有合法稳定就业③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直接申请办电子《浙江省居住证》。

(三)线上申领制。居住证互认业务依托省公安厅电子居住证平台,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线上“掌上办”为主,或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和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线下“窗口办”为辅。

四、关键词解释

互认制度: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在建德办理居住证时可以互认;凡在浙江省内居住登记时间累计互认。

居住证:针对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常住居民发放的证件,持有者可以享受部分本市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公安局   

解读人:廖泽瑜   

联系方式:0571-6478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