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24-310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5-17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4-0005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4〕18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14:37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

建德市《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2023—202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发〔2023〕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浙江省居住证》省内互认制度,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创新人口管理模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同城化待遇,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有人口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聚焦引人留人,通过实行《浙江省居住证》省内互认制度,简化省域内城市间居住证转换手续,健全完善电子居住证智能速办服务机制,实现省域内人口流动便利化,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人口待遇同等化,便利人力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为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保障。

三、互认内容

(一)现有居住证件互认。凡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建德市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建德市域范围内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享受建德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互认后,原有证件注销。

(二)居住登记时间累计互认。凡是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累计居住登记满六个月,期间中断不超过30日(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的流动人口,在建德市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建德市域范围内申请办理电子《浙江省居住证》,享受建德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四、互认办理

居住证互认业务以线上“掌上办”“网上办”为主,线下“窗口办”为补充,具体如下:

(一)线上办。依托省公安厅电子居住证平台,申请人实名认证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浙警在线”的“流动人口”专区,按照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选择相应类型申领居住证,然后按照系统提示的“告知承诺—在线填表—上传材料—确认提交”流程,在线提交居住证互认申请。

(二)窗口办。申请人可到建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就近到建德市内各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或就读证明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居住证互认申请。

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审核审批、互认签发,并将电子证照数据推送至省大数据平台,办理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互认条件的,无论线上或线下均必须一次性告知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部署。开展居住证互认,是进一步扩大公共服务和便民利民覆盖面的有效举措,是满足流动人口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是事关流动人口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浙江省居住证》互认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研究,专题组织部署,积极推行实施。

(二)落实保障,强化业务培训。居住证互认是顺应数字化改革工作创新实践,实现了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打破全省居住证管理系统的壁垒。各相关单位要多途径多方式组织开展居住证互认业务培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居住证互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实效,强化对接沟通。为顺利推进居住证互认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和市相关部门的对接沟通。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短板,要及时梳理汇总,与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会商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意见,充分发挥联动合力,提升工作效能。

(四)广泛宣传,强化总结提炼。为更好地让居住证互认改革工作惠及民生,使更多流动人口享受改革红利,市公安分局要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大范围宣传居住证互认工作,提升社会群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挖掘和提炼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工作成效,使互认工作提质扩面,增强改革生命力。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

建政办函(2024)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