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7097/2023-286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3-12-2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3-0008
文件编号:
《建德市优化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9 10:31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建德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杭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市委发〔2023〕3 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卫发【2023】38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育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23】70号)

三、主要内容

《建德市优化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主要包含发放鼓励生育系列补贴、强化妇幼健康保健服务、实行生育责任共担机制、落实医保政策支撑、实施住房支持政策、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减轻教育负担、完善托育服务体系等方面共12条内容。

1.二三孩孕产补助

补助对象:同一对夫妻怀孕(生育)二孩、三孩建德户籍孕(产)妇

补助适用时间:2023年1月1日起

补助标准:怀孕(生育)二孩的一次性孕产补助2000元、怀孕(生育)三孩的一次性孕产补助5000元。

2.二三育儿补助

补助对象:同一对夫妻生育二孩、三孩且新出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在建德的家庭

补助适用时间:2023年1月1日起

补助标准:生育二孩的一次性育儿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的一次性育儿补助20000元。

3.一孩育儿补助

补助对象:女方年龄未满28周岁生育第一孩的夫妻,且新出生子女首次户籍登记在建德的家庭

补助适用时间:2024年1月1日起

补助标准:生育一孩的一次育儿补贴1000元。

4.优生两免和羊水穿刺减免

适用对象:结婚对象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血清学产前筛查结果高风险的孕妇

减免标准: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定点医院(杭州市一院、杭州市妇产科医院)做羊水穿刺可减免1000元。

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助对象: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用人单位

适用时间:2022年6月7日起

补助标准:女职工生育当月起6个月为女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纳部分50%的补贴。

6.失业保险补助金

补助对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

7.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补助

补助对象:灵活就业人员

适用时间:2022年7月1日起,

补助标准: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8.多孩家庭住房支持政策

适用对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二孩、三孩家庭

适用时间:2023年4月12日

适用标准: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上浮20%确定;多子女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可按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

9.免费托育、课后服务和幼儿园减免30%的保育费

适用对象:2021年5月31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的建德户籍第三孩和三孩家庭。

适用时间:2024年新学期起

适用标准:第三孩免费享受属地公办幼儿园的托育服务和减免30%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

10.落实生育休假制度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夫妻

适用标准: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 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

11.托育服务机构补助

适用对象: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及幼儿园托育部

适用时间:2022年6月12日起

补助标准:按全市统一政策执行(建政办函〔2022〕35 号、建政办函〔2023〕25 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标准执行。

12.婴幼儿成长驿站建设补助和运营经费补助

适用对象:新建婴幼儿成长驿站和已运营婴幼儿成长驿站

适用时间:2023年5月29日起

适用标准:新建示范型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10万元/家,基础型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5万元/家,运营经费补助示范型5万元/年、基础型3万元/年。

四、文件实施日期

本政策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相同政策的情况下,以高标准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周春梅

解读电话:0571—89607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