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23-29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3-0008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3〕63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优化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1-09 09:17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优化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建德市优化生育政策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和《杭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市委发〔2023〕3号)文件要求,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政策支持体系,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怀孕(生育)二孩、三孩的建德户籍孕(产)妇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孕产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二、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三孩且新出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在建德的家庭分别发放5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育儿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三、提倡适龄婚育,同一对夫妻自2024年1月1日起,女方年龄未满28周岁生育第一孩且户口首次登记在建德的家庭一次性发放1000元育儿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四、结婚对象可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符合生育政策的可免费享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血清学产前筛查结果高风险的孕妇,到定点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妇产科医院)做羊水穿刺可减免1000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五、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给予其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6个月为女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纳部分5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七、2022年7月1日起,将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八、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上浮20%确定;多子女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可按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责任单位:公积金建德分中心)

九、在幼儿园、小学、初中就学阶段,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入园)“长幼随学”机制,在市内选择入园、入学时按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就近合理安排。建德户籍第三孩可免费享受属地公办幼儿园的托育服务和减免30%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落实生育休假制度。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已参保生育保险的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综合执法局)

十一、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对经卫健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及幼儿园托育部,各项经费补助按全市统一政策执行(建政办函〔2022〕35号、建政办函〔2023〕25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建局)

十二、针对新建婴幼儿社区成长驿站按建设类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示范型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10万元/家,基础型婴幼儿成长驿站补助5万元/家,运营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以每家成长驿站示范型5万元/年、基础型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解释。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建政办函(2023)6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