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393/2024-294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4-0001 | ||
文件编号: |
【文字解读】关于对《建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时间:2024-01-22
17:1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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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背景
2018年,市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18〕38号)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由原来的2档调整为3档,增加了“2人(含)以下每户建房占用建设用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这一档。为此,农村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次提案建议。对比杭州市内周边区、县(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普遍都在100~140平方米,国家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民群众对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反响更加强烈。因此对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调整,既是满足村庄建设乡村风貌需要,也是满足村民生活需要。
二、制定依据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主要调整内容
对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做出调整,审批面积由原来“2人(含)以下建设用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4人(含)以下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5人(含)以上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三档调整为“4人(含4人)以下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5人(含5人)以上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两档。
四、施行日期和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宅基地审批事项,按建政办函〔2018〕38号原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陈海杰
联系方式:0571-8960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