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36/2023-276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31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74-2023-0001 | ||
文件编号: | 建林〔2023〕50号 |
一、文件制定背景
1.制定意义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实施办法》(杭发改法规〔2022〕1号)对涉审中介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要求明确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业务合同报备、奖惩制度、评价机制、结果应用等。原有的办法内容与新的要求有一定冲突,为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在林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2.制定目的
修改部分不符合新出台的上级文件要求的内容,规范我市林业中介技术服务行为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林业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政策措施
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对评价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原先林业调查(勘察)规划设计、林业项目设计验收、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四项中介服务内容的中介机构精确到林业调查(勘察)规划设计和林业项目设计验收两项的中介机构,有针对性的对中介机构提出执业要求。新文件删除了两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限制,扩大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范围,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新文件删除原结果运用中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内容,避免基层文件与上级精神的冲突,更符合当下优化营商环境需求。结合浙江省林业局对信用评价提出的新要求,将评价结果与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挂钩,将评价的结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对不良结果的中介机构产生约束力。
3.适用范围
建德市
4.政策标准
《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林资〔2017〕88号)
《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实施办法》(杭发改法规〔2022〕1号)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林建协(2021)28号)
5.政策期限
2023年10月1日起
6.术语释义
无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文件建林〔2019〕54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林业局
解读人:许潇
联系方式:0571-89606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