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36/2023-276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8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74-2023-0001 | ||
文件编号: | 建林〔2023〕50号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业中介技术服务行为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林业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林业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浙江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林资〔2017〕88号),《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实施办法》(杭发改法规〔2022〕1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林建协(2021)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林业工作要求,制定林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在本市境内从事林业调查(勘察)规划设计、林业项目设计验收等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二、在本市从事林业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供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三)执业人员持证上岗,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监督投诉电话公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 执业要求
(一)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承接业务时,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建立所承接项目的完整档案。按照合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需上传合同至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网上中介超市备案。
(三)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以其他中介机构的名义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无资质的单位不允许挂靠其他有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关林业中介服务活动。
(五)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中介机构应当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环节、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等;中介机构在服务环节、服务时效、技术创新上等有较大突破的,综合评价可酌情给予加1-2分,出现投诉件的,每件扣1分;在各级检查、信访、举报及纠纷中发现林业项目的各种质量问题、数量问题、弄虚作假及其它问题,对该项目的代办中介机构综合评价减分2-5分,情形严重的年度评价结果直接列入一星或二星。
五、组织评价
实行中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价活动,下半年的评价为当年年度评价。综合评价总分100分,具体由服务对象评价占30%、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占70%,最终得分按照星级管理制。五星为评价分数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四星为评价分数应在80-90分(不含90分),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三星为评价分数应在70-80分(不含80分)的;二星为评价分数应在60-70分(不含70分)的;一星为评价分数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六、结果运用
(一)中介机构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该评价结果可作为主管部门对外推荐使用的依据。
(二)评价结果与中介单位信用评价挂钩,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单位的失信信息录入“浙江省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信用等级为好的中介单位,我局择优选取其守信激励典型案例报送浙江省林业局。
七、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德市林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建林〔2019〕54号)不再执行。
建德市林业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