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449/2023-29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3-0006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23〕58号 |
一、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积极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结构规模,浙江省、杭州市政府要求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条件,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提升县城落户吸引力。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33号)
三、主要内容
1.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符合我市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凭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登记表等材料办理。落户住址可以从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选择确定。
说明:申请人在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符合市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各类人才,可以申请按人才引进政策落户,落户地址按省政府文件可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确定(申请人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按有合法稳定住所政策落户,下同)。
2.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投靠落户条件。
2.1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说明:按省政府文件,取消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父母投靠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政策对父母的年龄限制。
2.2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
说明: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未婚声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被投靠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2.3放宽《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凭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的材料等材料办理。
说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仅允许户主具的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申请投靠户主,按省政府文件放宽至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也可申请投靠户主。
放宽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说明:放宽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实际居住在我市城镇地区租赁房屋六个月以上,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且当前登记在我市,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我市无商品房,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租赁房屋为公租房的需要该房屋内内无户口登记以立户方式办理,租赁房屋为商品房的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的意见等材料以入户方式办理。
放宽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说明:放宽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条件,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且当前登记在我市,本人、配偶及子女在我市无商品房,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住址可以从本人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中选择确定,迁入家庭户的需要户主同意。
5.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我市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其长三角城市群内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说明:社会保险当前在我市缴纳,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的范围为长三角城市群(上海、江苏、安徽、浙江,下同)内,需要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年限需要连续不中断。
6.推行居住年限互认,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说明:居住登记当前在我市,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的范围为长三角城市群内,居住登记年限需要连续不中断。
解读机关:建德市公安局
解读人:许建芳
联系方式:0571-6478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