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393/2023-29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3-0006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23〕58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德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一)规范居住登记。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离开居住地的,应当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登记的居住信息,按照规定可以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
(二)落实居住落户。在我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深化居住证制度。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放开人才落户。实行宽松便捷的人才落户政策。具有大专及以上高等学历或者符合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住址可以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等其他集体户中选择确定。
(二)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投靠落户条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放宽至未婚子女。放宽《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中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放宽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实际居住在我市城镇地区租赁房屋满6个月并取得居住证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放宽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放宽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条件,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实行居住证转户籍制度。在本市居住取得居住证后满一年的,可准予户籍落户。
(六)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我市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其长三角城市群内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推行居住年限互认,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强化配套政策实施,深化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并做好新旧政策措施衔接工作。
(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等因素。相关部门要在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方面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三)强化合力推进。各单位要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畅通技能人才落户通道;要统筹各业务部门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执行和办理工作。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应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