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23-282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0-1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3-0005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3〕124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移交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0-25 14:48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移交接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政函〔2023〕124号.pdf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建德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移交接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项目的建设、移交、管养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安江主城区(含洋安区块)范围内,市本级财政(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由市级平台公司、部门单位及属地政府等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先介入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界定的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提前介入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建设单位须予以配合。  

(二)先验收后移交。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预验收时,应邀请接管单位对工程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即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三)先接收后整改。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三、移交接管内容  

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移交接管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等)和市政附属设施(市政公共绿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城市地下管廊(综合管道)、市政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设施、城市家具及其附属设施)等内容。  

四、移交接管主体  

建德市住建局是本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本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接管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市公安交警及电力、电信、水务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城市家具所属产权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一)市政设施接管单位:

城市道路(含公共广场)、城市桥梁 (含立交桥)、城市隧道(含人行地下通道)及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由市市政园林服务中心负责接管。

(二)市政设施附属专业工程接管单位:

1.市政公共绿化(含城市广场绿化、行道树、绿化带、取水栓、小品、绿化护栏和其他公共绿化配套设施等)由市市政园林服务中心负责接管。

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含城市广场照明、公园景观照明、路灯等)由市新安城市照明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接管。

3.交通安全设施(含交通标志牌、信号灯系统、标线、交通隔离栏、监控设施等)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接管。

4.市容环卫设施(含垃圾中转站、广场和公园公厕、垃圾箱、垃圾分类收集点等设施)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负责接管。

5.城市地下管廊(含综合管道),市政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设施以及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含箱涵、管道、检查井及井盖)由市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接管。

6.地下配套专业管线(含检查井及井盖)由其管线单位按照专业要求负责接管。

7.公交首末站、停车站(含候车棚、站牌、座椅等设施)由市旅投公司负责接管。

8.公共停车场(库)、公共自行车停车棚由市资投公司负责接管。

9.市政消防栓由市城投公司负责接管。

10.桥涵标由港航部门负责接管。

11.城市道路标志牌由市民政局负责接管。

其他本办法未涉及的城市家具,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属管辖权确定接收单位。

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由属地(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负责接管,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管理,并接受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人行地道、公共绿化(含各类公园)、公厕等场所环境卫生统一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负责。  

五、移交接管程序  

(一)管理介入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接收单位界定申请表》(附件1),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界定接管单位,再到相应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市政公共绿化应提前完成绿化方案审查),填写《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接收单位界定登记表》(附件2)。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接管要求。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应参与工程建设管理过程,建设单位须予以配合。

1.接管单位应参与施工图交底、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等过程,对工程建设实施中有可能影响原有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2.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预验收时,应邀请接管单位对工程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3.接管单位应将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建设单位《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预验收整改消项告知书》(附件3);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问题整改消项情况反馈接管单位《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预验收整改消项单》(附件4),接管单位现场检查后确认盖章。

(二)移交申请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和质量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严把市政工程建设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

2.建设单位提交的移交申请材料应包括:

(1)《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移交申请表》(附件5);

(2)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3)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4)《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预验收整改消项单》(附件4);

(5)《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回执》(附件6);

(6)《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遗留问题整改承诺书》(附件7);

(7)第三方雨、污水管检测(CCTV)资料;

(8)有关部门对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的批复;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整体移交。特殊情况下经协商一致,并满足安全达标、功能齐全的城市道路工程可按里程、部位分部移交,配套设施(泵房、照明、绿化、排水等)可按单项工程单独进行移交,市政绿化工程质保期满前一个月移交。

(三)接收管理

1.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移交申请表》后,负责向相应的接管单位出具《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接管工作联系单》(附件8),在7个工作日内协调办理交接,签订《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移交接管表》(附件9)。

2.接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的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移交接管完成后,即由相应接管单位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市政绿化工程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鼓励委托接管养护单位统一养护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质保期满且移交接管完成后由接管单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接管单位应配合绿化主管部门加强绿化工程质保期监管,对建设单位质保期内养护管理不到位的,书面发函给建设单位整改,及时抄送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3.接管单位对设施移交存在疑义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移交接管意见书》(附件10),明确不办理交接的客观原因反馈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  

(四)问题整改

1.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建设遗留问题,必须按照建设遗留问题整改承诺书的内容和要求按时完成整改。

2.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并跟踪问题整改进度;对建设单位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书面发函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3.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复查确认。

4.遗留问题的质量保修期自整改完成确认之日起计。 

5.数字城管发现问题抄告以移交接管之日为节点,之前发现的问题抄告建设单位,之后则抄告接管单位。已移交接管项目若处整改期间,发现问题属建设遗留问题的,抄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处理;其他的由接管单位负责处理。

六、移交接管要求

1.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设施的完好,接管单位在巡查中发现市政设施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

2.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接管单位,移交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内,超有效期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对移交项目进行整改提升,符合移交条件再行移交。

3.建设单位正式办理完接管手续后的设施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和日常养护,并负责设施的完好。但在质保期内的市政设施若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市政设施养护单位修复。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接管单位应先行安排市政设施养护单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据实支付。

已接管市政设施因突发性损坏、使用功能缺陷等影响城市运行安全,需对原设施进行局部改造提升的,可先行由市政设施养护单位负责实施,改造完成后由设施养护单位同步运维。改造提升资金较大依法必须招标的,按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4.接管单位应对接管的市政设施按照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管理、养护职责,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1)负责对市政设施定期巡视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组织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2)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文明施工;

(3)维修施工安排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5.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对违反市政设施安全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以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

6.接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接收工作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函告限期接管。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接管单位即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如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市政设施工程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确认。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情况报送制度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设施移交计划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定期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联席会议制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协调相关事宜。

(二)制定通报考核机制

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整改责任,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建设单位整改情况及接管单位接管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并在相关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相关情况定期抄报市人民政府。

(三)日常管养经费保障

市政设施的日常管养费用从移交接管之日起计算。接管单位应按照要求落实养护单位,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体制、接管计划、养护定额落实养护经费。因特殊原因造成养护费用增加的,增加费用应报市财政局予以核定并落实。

(四)质量保证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合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质量保修期内发现的建设质量问题由接管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处理。    

八、附则

1.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未移交或在建项目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新安江城区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建政函〔201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