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见习基地申请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2017-01-01
第四条 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新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三条 实施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稳定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创业就业,落实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扶持政策。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征兵办、团省委等负责) 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2018年起,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办条件,将对象范围扩展到浙江户籍留学人才,允许引进人才先办居住证再创业,并为其提供创业投资、落户、签证、子女入学等便利服务。(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委人才办、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九)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支持去产能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落实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等负责) (十)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农村转移劳动人口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人口,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50%计算,作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农村劳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低收入农户创业就业。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省内外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鼓励各地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一)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制度,确保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有1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安置就业。放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残疾人的专业要求,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加快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残联、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第七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贴额度。见习留用率达到50%的可给予适当提高,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的政府补贴部分可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当地政府可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当地政府对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给予补贴。 本章所列的就业见习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发放程序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四、市级法律依据
无特定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关于印发《建德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德市财政局
第一条 见习训练的目的
认定一批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且具备相应带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建德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以政府补贴的形式,组织大学生在见习基地进行实践性训练,积累职业经验,提高岗位技能,实现顺利就业。
第二条 见习训练的对象
1.建德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
2.建德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3.建德市生源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
4.建德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5.建德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
6.建德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三条 见习训练的期限
见习训练期一般为3-6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建德市生源见习学员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6个月。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认定
(一)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
1.事业单位申请条件
建德市行政区域内,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2.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申请条件
(1)符合建德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
(2)建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稳定经营3年以上,列入杭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可放宽1年;
(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或技术类见习训练岗位,且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5个,且不超过企业在建参保员工总数的30%;
(4)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
(5)有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考核制度和措施;
(6)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德市见习训练基地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
4.单位行政介绍信;
5.单位简介;
6.《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书》;
7.见习训练计划和带教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8.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证明材料;
9.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见习基地的认定
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认定为见习基地,予以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见习基地每半年认定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发文公布。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时限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五条 见习训练的组织实施
(一)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申报。
见习基地每年6月30日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大学生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岗位推出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见习基地新增见习训练职业或工种的,还需申报该职业或工种的见习训练带教计划,未经批准的,见习基地和学员不享受该职业或工种的各项见习训练补贴。
(二)见习训练岗位信息发布。
见习基地根据年度见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在杭州就业网上及时发布见习训练岗位信息,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三)见习训练学员推荐与报名。
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合理匹配的原则,推荐大学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训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也可通过网络、洽谈会、学校推荐或自荐等方式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见习基地需收集见习学员的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证明》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毕业学年学生证明》等材料以备审核,技工院校毕业生还需收集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见习训练协议签订。
面试合格后,见习基地应在1周内与见习学员签订《建德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签订后1周内到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见习备案手续。见习训练需要延期的,由见习基地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建德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延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训练延期协议。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只签订见习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经见习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见习协议终止。
(五)见习训练成果鉴定。
见习训练结束后,由见习学员填写《建德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并对见习基地提出评估意见。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见习基地对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日常表现、工作能力和见习效果等情况进行考评,填写《建德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见习学员见习训练计划完成情况及考评结果进行记录。
第六条 见习训练补贴
(一)项目、标准。
每位见习学员只享受1次见习训练补贴。
1.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建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按月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贴。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见习基地申请,由市财政给予建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70%的补助。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按实际见习训练天数给予补助。
2.见习学员综合商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半年50元,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支付。
3.见习基地训练费补贴。招收建德市生源见习学员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训练结束后,可申请训练费补贴。专业技术类岗位的训练费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非技术类岗位的训练费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4.留用补贴。见习训练结束后,非事业单位的见习基地留用本市生源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
5.招用补贴。建德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的见习学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6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招用补贴。招用补贴与留用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6.见习基地建设补助。见习基地年度考核合格、考核期内见习学员达20人以上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可按见习人数享受每人2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基地建设补助。
(二)申请材料
1.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申请材料
(1)《建德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花名册》(加盖公章);
(2)《建德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加盖公章);
(3)见习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建德市生源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4)毕业证书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证明》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毕业学年学生证明》;
(5)技工院校毕业生还需提供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见习学员生活补贴银行发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7)《建德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加盖公章);
(8)《大学生见习训练月度考勤表》(加盖公章);
(9)市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2.留用补贴申请材料
见习基地申请留用补贴的,提供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申请材料及劳动合同。
3.招用补贴申请材料
(1)《建德市大学生见习训练招用补贴申领名册》;
(2)企业营业证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
(4)劳动合同;
(5)市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4.见习基地建设补助所需材料
(1)《建德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建设补助申领名册》;
(2)市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程序
申请见习训练补贴的单位应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
(四)审核及拨付
市人力社保部门对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在经费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见习基地。
第七条 见习基地管理
(一)见习基地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见习基地不得将见习学员外派供其他单位使用。
(二)见习训练期间,见习基地应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的银行以代发形式按月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贴,金额不低于建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见习基地应当加强见习训练工作管理,形成系统的见习训练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见习训练管理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见习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学员见习情况考核和带教老师带教执行情况等内容。
(四)见习基地应当加强对带教老师的管理,严格带教计划的落实,明确带教老师的职责,制定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机制。见习学员与带教老师的比例不得超过5:1。
(五)见习基地应确保每个见习岗位的见习训练计划合理有效,见习学员在实际工作岗位上的训练时间不得低于整个见习训练周期的60%。见习基地应当优先录用在本单位参加见习的学生,年度见习学员留用率要求在20%以上。
(六)见习基地不得在见习训练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押金等条款,不得在见习训练期间以任何形式向见习学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培训费等各种费用。
第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见习基地日常检查与年度评估考核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见习基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对在见习训练补贴申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二)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见习基地年度见习训练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见习基地,免予参加下一年度的评估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见习基地督促及时整改。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见习基地、连续2年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足5个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且3年内不再认定。建德市见习基地年度评估考核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第九条 其他
1、建德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等按《建德市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签发《建德市大学生实习和见习训练实施办法》(建人社字〔2013〕213号)同时废止。
六、主管部门名称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建德市就业管理服务处
八、受理条件
1.经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2.接受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3.安排的见习岗位经过认定; 4.各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