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2号)(2021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2中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5号):将第二部分第一点第3小点中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修改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根据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两女户夫妇,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现将我市农村“两女户”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以户改前标准认定);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两个女孩;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196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
5.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未婚单身收养的;3.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两女户夫妇,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村(社区)计生服务员或乡镇(街道)公共服务科(办)领取};
2.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身份证、户口簿;
3.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或身份证;
4.申请人建德市内办理的农商行账号(活期一本通或借记卡);
5.其他(1992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要收养、特殊情况所需资料、死亡的有死亡证明材料等相关合法、有效材料)。
三、申办地点及受理时间
2022年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送到户口所在村(社区),也可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
四、重要提醒
1.以本人申请为准,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
2.根据本人情况必须提供相应的材料,材料不齐无法确认的,不作为本年度确认享受对象。
3.如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虚假承诺等冒领奖励扶助金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