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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0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申报流程:登录浙江省政务网(网址:http://zwfw.zj.gov.cn/进行注册)搜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行申报;
02.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03.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配备职业卫生管理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0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05.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应当由专人负责的,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06.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应当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建立“一人一档”健康监护档案,档案资料至少包括:劳动者职业史、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和岗前、岗中、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表。
07.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用应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材料,隔离或密闭毒(尘)源,消除、减少危害与劳动者直接接触,设置通风排毒(除尘)、隔音降噪等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需要设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
08.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在杭企业职业卫生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也可在杭州市职业卫生取证培训服务平台免费注册接受取证培训,平台网址:http://jkfw.hzpcc.com.cn/
09.做好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用人单位必须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包括公告栏告知、合同告知、警示标识告知和告知卡告知。
10.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请各用人单位立即行动起来,落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