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经验教训,全面落实“烟花”台风复盘整改任务,进一步健全极端天气下“五停”应对工作机制,现将《建德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和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建德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2022年6月8日
建德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
“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科学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依据《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建德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建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聚焦有效防范应对台风、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涝灾害,指导各有关部门编制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以下简称“五停”)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一个目标、三个不怕、四个宁可”防汛防台理念,深刻汲取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教训,坚决纠正和克服“四种错误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切实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持续健全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五停”工作机制,提升灾害科学防控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及时采取“五停”工作是应对极端天气灾害的有效措施,各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相关责任。在遭遇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时,依法落实“五停”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保障社会平稳有序。
(一)停止户外集体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停止陆地、水上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活动或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措施。主管部门、主办方是执行停止户外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举办前,主管部门、主办方要强化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订应急方案预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承办主体及时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参与人员安全。【主要责任部门:文广旅体局;责任单位:其他行业活动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第一责任人:活动主办方】
(二)停课。按照《建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建政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及时采取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停课相关措施。教育、人力社保、文广旅体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极端天气情况下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停课工作指引,并纳入本行业本单位应急预案。教育、培训主管机构负责启动停课工作,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启动停课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学校等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停课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课工作落实到位。【主要责任部门:教育局;其他责任单位:人社局,乡镇、街道】
(三)停工。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相关措施。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在建工程停工停建工作;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监督工矿企业停工工作,经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业企业停工指导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工作指引,并纳入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启动在建工程和工矿企业停工工作,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启动停工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企业及时停工,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工措施落实到位。【主要责任部门:住建局(在建工程)、经信局(工业企业);其他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交投公司,乡镇、街道】
(四)停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停业措施。商务、文广旅体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停业工作指引,并纳入本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商务、文广旅体等部门负责启动停业工作,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启动停业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停业,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业工作落实到位。【主要责任部门: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其他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乡镇、街道】
(五)停运。按照安全生产工作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落实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停运相关措施。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旅投、港航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共交通包括两客一危、水上船舶等停运工作指引,并纳入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交通运输负责启动停运工作,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启动停运时,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主体及时落实停运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的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停运措施落实到位。【主要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其他责任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建德港航执法大队、农业农村局、旅投公司,乡镇、街道】
具体“五停”适用范围、启动责任、启动标准和应急措施各有关单位参照附件内容,做进一步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范围、层级、标准和执行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防指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形成整体合力,协同落实“五停”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规定,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和指导责任,监督指导实施主体切实做好“五停”工作。对“五停”期间因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健全方案预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级“五停”工作指引或方案预案,明确“五停”范围、标准、措施和步骤。要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一项或多项“五停”措施,不搞“一刀切”;一般情况下,直接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实施主体依据“五停”工作指引或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对处置能力。
(三)规范工作流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当可能发生极端天气灾害,达到启动“五停”标准时,需向市政府提出“五停”建议;市政府决定采取“五停”措施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基层镇村负责全面落实本行业、本辖区“五停”措施。若遇特殊情况,有关企事业单位可先期“五停”再报告主管部门。
(四)畅通信息渠道。气象局、水利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实时监测极端天气变化及有关水雨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息。各宣传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手机客户端、网站、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加密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和“五停”信息,增强公众覆盖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短临预警信息和“五停”指令扁平化快速直达责任人,督促落实“五停”应急措施。
(五)加强社会动员。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将“五停”工作纳入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积极运用各类活动载体,推动极端天气防范宣传深入社会公众,普及防灾减灾救灾和紧急避险等相关知识。积极组织社会公众开展避险避灾逃生演练,切实增强群众风险防范、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1.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指引
2.停课工作指引
3.停工工作指引
4停业工作指引
5.停运工作指引
附件1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全市陆地、水上等户外举办的各类集体性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
二、关停标准和应急措施
(一)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细化活动应急预案,有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二)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严格落实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强化风险研判,对于风险较大的户外集体活动应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
(三)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应根据属地政府防汛防台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关停或延期举办各类户外集体活动。
附件2
停课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
二、停课标准及应急措施
1.标准:当日18时前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且在18时及之后维持。
措施:教育、培训主管机构当日22时后发出停课指令,学校及其主管部门通知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做好次日停课准备工作。
2.标准:次日上午6时(含)前,市气象部门未解除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未解除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
措施:教育、培训主管机构上午6时发布停课措施指令,学校及其主管部门通知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当日全天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标准:当日上午6时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
措施: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4.标准: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
措施: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5.标准:放学前1小时内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含红色预警信号继续维持)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含Ⅰ级应急响应继续维持)。
措施: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
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的防汛防台应急响应级别未达到本停课指引标准,但是极端天气可能对局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主管部门可视情发布停课指令,对实施影响区域范围内部分学校实施停课措施。
附件3
停工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全市建设、交通、水利等在建工地和工矿企业等。
二、停工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在建工地
1.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响应或气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时,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发布停工指令,全市所有在建工地做好停工准备。临江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视情提前转移或加固相关机械船舶及临时设施;视情提前转移水上作业平台、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置点,优先安排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或气象部门发布橙色预警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停工指令,全市所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发布人员撤离指令,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迅速收拢人员,做好人员撤离准备。
3.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响应或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停工及人员撤离指令,全市所有在建工地一律停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迅速收拢人员,组织所有人员转移到安全的应急避险场所。
4.应急处置涉及人员转移撤离时,凡是在建工地需要转移撤离施工工人的,属地政府要落实避险场所以及做好相关协调、服务、配合工作。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工人,当地政府要实施强制转移,在行业主管部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工人不得擅自返岗。
(二)工矿企业
1.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危险区域露天矿山从业人员转移。
2.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露天矿山可一律停工,有关高温熔融企业可视情停止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作业,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
3.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要求的基础上,对厂房危旧易塌或处于地势低洼易涝地段的,工贸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且遇水会引发燃爆的,以及存在极端天气致灾危害的其他工矿企业,及时停工并转移人员,做好全天候值班值守和监测预警,确保措施到位。危化品企业涉及储存剧毒品和保险粉、电石、过氧化钾、三氧化硫、三氧化铝等遇水易反应且存在被淹风险的,及时停止使用并转运到安全地带;停止动火、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停止检维修作业。
4.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工矿企业做好停工准备,必要时停工,并视情做好从业人员转移工作;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全部停工,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
附件4
停业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全市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
二、停业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营业场所
1.当日上午营业前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区域内各类营业场所应予暂停营业,重新营业时间待红色预警信号解除。
2.在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间遇到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营业场所可继续营业,并做好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3.各类营业场所营业期结束前1小时内遇到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或有极端天气红色预警信号、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维持的,各类营业场所可提前结束营业或延迟营业,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人员离开。
(二)旅游景区(点)
1.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应急响时,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强巡查,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地处特殊旅游景区(点)应根据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前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2.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时,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密切关注台汛动态,加强巡查,视情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台汛预报预警信息,视情及时组织游客撤离,确保游客安全。
3.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涉山、涉水等含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景区加密巡查,及时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视情关停涉山、涉水等旅游景区。全力做好组织撤离、疏散游客等准备工作。根据最新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做好组织游客撤离、疏散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4.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区域内所有旅游景区于当日全部关停,解除前不得开放。
附件5
停运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全市陆运(铁路、轨道交通、公路等,抢险、救助、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空运(通用航空)。
二、停运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公共交通运输
1.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时,及时调整公交线路,视情况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必要时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等措施,对学校、工地等区域必要时开通接驳转运服务。
2.市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响应时,停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班、停线、改道、缩线、临时接驳等措施;根据属地政府指令实行公交免费乘坐。
(二)水运(港口码头、渡口船只)
当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指启动防台Ⅰ级响应时,所有渡口停止运营,码头停止装卸作业,运输船舶停航。渡口运营单位应对锚(系)泊渡船进行加固,防止渡船移位,并落实渡埠设施防范措施;港口企业在台风来临前做好起吊等设施设备的加固;内河运输船舶要根据船舶抗风等级、通航保证水位、桥梁净空高度、水流等信息,遵照属地交通(港航)船舶管控指令,提早进入安全水域避风,船员要加强值班值守,防止船舶漂移、走锚;运输船舶要及时就近选择安全锚地避风,并落实防御措施。
高速、铁路、空运停运工作由上级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铁路办事机构、民航监管部门按各自行业标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