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53667474/2020-22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11-0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13-2020-0011
文件编号: 建人社发〔2020〕113号
市人力社保局局长章明解读《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1-08-31 17:51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09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0年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16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缴费档次只有100元/年至900元/年五个,待遇享受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2014年,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文件精神,我市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是调整了缴费档次,由原来的五个缴费档次调整为100元/年至2000元/年十三个缴费档次,并提高了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明确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从而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二、文件制定依据

1.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

2.杭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76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1.相比原政策,新政策有两处增加,两处调整:

一是增加对高龄人员发放补贴。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已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满75周岁及以上的我市参保老年居民,每月在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分别加发10元、15元、20元。加发部分不纳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计发基数。

二是增加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

三是调整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贴。调整个人缴费档次100元/年的参保对象,原来是适用所有参保对象,而新政策只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参考杭州市并结合周边县市政策情况,低保对象、特困人员、1-2级残疾人员由财政全额代缴;3-4级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由财政按50%代缴。

四是调整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

缴费档次为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缴费档次为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缴费档次为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缴费档次为8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缴费档次为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80元;缴费档次为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20元;缴费档次为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60元;缴费档次为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缴费档次为5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0元。

2.执行: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章明

联系电话:6473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