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3667474/2020-219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19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13-2020-0011 | ||
文件编号: | 建人社发〔2020〕113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杭州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76号),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历次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从2020年1月1日起,对已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满7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老年居民,每月在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分别加发10元、15元、20元。加发部分不纳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计发基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建德市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政办函〔2015〕66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适时提出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9档,分别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其中100元档次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1-2级残疾人员由财政全额代缴;3-4级残疾人员、低保边缘户由财政按50%代缴。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调整为:
缴费档次为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缴费档次为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缴费档次为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缴费档次为8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缴费档次为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180元;缴费档次为15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20元;缴费档次为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60元;缴费档次为3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缴费档次为5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00元。
(五)做好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省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归集和委托投资,做好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通知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并把相关标准和政策报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和杭州市财政局备案。
(三)做好政策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未及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