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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创业政策配套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0 17:21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就业创业政策配套调整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355号)和《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建政函〔2016〕18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建政函〔2016〕200号)配套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将就业困难人员中纳入救助圈的人员调整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残疾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二、扩大部分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对象范围

    (一)小微创业园认定管理中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园外房租补贴对象中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拓展为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中的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拓展为本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转业复退军人、随军家属。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中的本市户籍的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拓展为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转业复退军人。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对象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对象中的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拓展为本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扶持对象范围调整为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和2020年1130日前认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只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协缴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四、调整创业园外房租补贴政策

    2020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复退军人在建德市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在小微创业园外本市范围内租赁房屋创业并经营1年以上,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至少带动1名人员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园外房租补贴,取消首次创业的限制。同时提高补贴标准,第1年房租补贴0.3/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补贴0.15/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10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2020年11月30日前的创业园外房租补贴仍按原补贴办法进行补贴审核。

    五、其他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原房租补贴在20201130日前仍未享受期满,按原政策享受,2020年12月1日后同时符合本通知补贴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