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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建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建政函〔2012〕119号)
    发布日期:2021-05-06 16:18 来源:市住建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建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征收”的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建德市《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建政函〔2012〕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人(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

    1.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不含附属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的20%奖励;

    2.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住宅)的建筑面积,给予300元/㎡的奖励;

    3.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住宅)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一次性320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住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住宅)同等面积部分,安置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的80%进行结算;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部分(以下简称为扩面部分)的,在30㎡以内的扩面部分,按扩面面积累进享受优惠结算:其扩面部分在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30%进行结算;扩面部分在10㎡-20㎡(含20㎡)之间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40%进行结算;扩面部分在20㎡-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结算;超过30平方米以上扩面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3.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住宅)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住宅)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4.签协议进度奖:对自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首日起至15日内签订房屋(住宅)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0元的奖励;对在第16日至90日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奖励金分三个时段,以日递减的方式给予每户奖励。具体标准见下表(表一):

    (表一)

    协议时间

    奖励标准

    (人民币)

    第1日—15日

    20000元

    第一时段每日递减350元(第16日-40日)

    18000元-9600元

    第二时段每日递减300元(第41日-65日)

    9300元-2100元

    第三时段每日递减70元(第66日-90日)

    2030元-350元

    5.被征收房屋(住宅)按期腾退奖: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按协议约定内容按期腾空被征收房屋(住宅)并交付征收人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2000元的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该办法中所指的非住宅不含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被征收人(非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

    1.给予被征收房屋(非住宅)补偿金额(不含附属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的20%作为奖励;

    2.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房屋(非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非住宅)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3.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房屋(非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非住宅)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对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房屋(非住宅)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非住宅)的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2.签协议进度奖:对自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首日起至15日内签订房屋(非住宅)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0元的奖励;对在第16日至90日内定协议的被征收人,奖励金分三个时段,以日递减的方式给予每户奖励。具体标准同表一。

    3.被征收房按期腾退奖: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按协议约定内容按期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付征收人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

    三、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新实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政策规定办理。

    四、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建德市《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