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对业主共同决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规则等事项调整明确如下:
1.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须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参与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或弃权意见,由业主在《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求业主意见表》(附件1)上相应的意见框内签名确认,参与表决的人数、面积和同意的人数、面积以及占比情况,依据征求业主意见表进行汇总、统计,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2)中填写明确;
3.上述规则的适用,以征求业主意见表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盖章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按上述规则执行;落款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适用原“双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则。
不明事宜,请与我中心物业科联系,联系电话:64798758
附件:1.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征求业主意见表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