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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养老中心〔2021〕1 号)
    发布日期:2021-04-23 14:20 来源:市民政局

    各区、县(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有关养老服务机构:

    现将《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2021 年 3 月 1 日


    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保障,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是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

    第三条 为方便使用,免除制卡、发卡成本,根据《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 218 号令),在“杭州市民卡”中设立“养老服务专户”,“重阳分”的充值、储分、刷卡等操作基于此卡完成。

    第四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探索区域化养老政策与”重阳分”体系的有机结合,做好服务数据归集和流程管理。


    第二章 “重阳分”发放 

    第五条 “重阳分”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本地户籍老年人享受对象和补贴标准,每月 10日前通过杭州市“互联网+养老”平台完成户籍老年人充值。

    第六条 老年人可通过市民卡 APP、社区、服务商、市民卡服务网点对本人“重阳分”余额和使用情况进行查询,也可通过结算单据查看“重阳分”余额。


    第三章 “重阳分”使用

    第七条 “重阳分”使用载体:

    (一)“杭州市民卡”,即杭州市社保卡;

    (二)“杭州老年人长者卡”(老年人公交乘车卡),即“杭州市民卡”副卡;

    (三)市名卡 APP 中的“电子养老二维码”。

    第八条 以上三种载体中的“重阳分”账户互通,老年人可选择任一载体进行支付。

    第九条 养老服务预约方式:

    (一)通过杭州市养老服务商城(杭州市民卡 APP“养老服务”专栏)自主下单;

    (二)拨打区域服务商电话预约;

    (三)与服务商签订服务套餐,按期上门服务;

    (四)当次服务结束后,通过服务人员预约下次服务;

    (五)拨打杭州市养老服务热线转介。

    第十条 老年人在使用“杭州市民卡”结算养老服务费用时,优先扣除市级养老服务专户。市级养老服务专户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剩余应付款将在自充值账户中扣除。自充值账户为老年人人民币充值账户(即市民卡通用账户)。两个账户中金额均不足,则支付失败。

    第十一条 服务商在上门进行服务前应在杭州市“互联网+养老”平台 APP 端的待服务订单中查看老年人“重阳分”账户余额是否满足此次消费,如余额不足,应在服务前提醒老年人,不足部分将在老年人自充值账户中扣除。老年人同意使用自充值账户支付后,方可进行服务。

    第十二条 “重阳分”的使用秉承自由、自主、自愿的消费原则,专用于老年人本人的养老服务,不可赠与他人。服务完成后,老年人可对此次服务进行评价,如对服务不满意,可向服务商或民政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三条 老年人可在签约养老服务商户中自主选择养老服务,“重阳分”可跨区域使用。

    第十四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引导服务商进行良性市场竞争,鼓励服务商为老年人提供 24 小时助急服务,充分发掘为老服务资源,增加个性化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重阳分”不可提现,老年人已充值的“重阳分”可累加使用。老年人离世后未消费的“重阳分”次月9 日起失效,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同步冻结。

    第十六条 服务商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方可签约为养老服务商户,申请专属终端 POS 机。

    第十七条 为加强管理,系统对“重阳分”每人每日刷卡设定阈值:居家服务项目单次上限 210 分,每日累计不超过 500 分;养老机构刷卡限额每月不超过 3000 分;按次进行计算的服务项目每日不超过 3 次,非高频率服务项目每日不超过 1 次。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日 22 时至次日凌晨 5 时不开展家政类及其他非助急类的服务和支付。


    第四章 “重阳分”结算

    第十九条 每月 10 日,系统根据上月支付成功的订单生成结算清单。各地民政部门审核完成后,由市民卡管理有限公司与服务商进行费用清算。


    第五章 “重阳分”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县、市)迁移户籍的,迁出地与迁入地社区应在 30 日内完成系统信息变更,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补贴,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补贴。户籍迁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原所在户籍地社区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次月停发“重阳分”。

    第二十一条 享受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的老年人,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 6 个月的老年人,津贴停止发放。因音讯全无而停止发放津贴的老年人,取得联系后,经核准,补发相关津贴。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加强服务商监管,对无法保障服务质量、违规行为未整改落实的服务商建立退出机制,并根据老年人日益变化的服务需求,引进各类优质服务商。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买分、卖分、盗刷等行为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予以追缴,并进行相关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中高龄普惠服务补贴发放以老年人身份证号码中的出生年月为准;失能失智照料服务补贴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以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数据库为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杭州市卫健委特殊家庭数据库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加强预警工单审查,被列入“异常预警”的工单,服务商需在 10 日内提起申诉,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结算。以下将被列入预警工单:

    (一)服务时间异常,即在非区、县(市)民政部门设置的可服务时间段内开展服务的工单;

    (二)服务时间超时,即实际服务时间超过应服务时长 2小时的工单;

    (三)服务定位偏差,即服务位置 GPS 定位明显偏离预定位置;

    (四)其他被认为不合常理的工单。

    第二十六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杭州市“互联网+养老”平台中的老年人状态预警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二十七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重阳分”消费的监管跟踪,通过杭州市“互联网+养老”平台预警、电话回访、上门调查等形式了解服务商的服务质量,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跟踪,促进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六条 各地民政部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基层工作人员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和媒介对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解释,使老年人、家属、服务商知晓管理办法内容,营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