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退出老年版
  • 《杭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4 13:0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精神,深入落实国家、省市等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新要求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新规定,紧紧围绕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狂犬病、牲畜“布病”等人兽共患疫病防控为重点,采取强制免疫、疫情监测、防疫消毒、应急扑杀等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区域主要疫病净化,全面强化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推进防控支持政策的全面落地,努力确保我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人兽共患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目标任务、项目内容、补助对象和标准、补助流程、相关要求等五个方面九项内容。

    (二)适用范围。

    市辖区内因畜禽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或因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应激死亡,畜禽所有者可以申报动物强制扑杀和免疫应激死亡补助项目;通过农业农村部现场评估的规模养殖场可以申报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项目补助;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获得动物强制免疫、动物防疫应急管理等财政补助。

    (三)工作重点。

    (1)动物强制免疫:对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要求,完成国家、省、市强制免疫计划任务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按照每使用1毫升(头份)疫苗给予最多不超过0.15元的标准补助。未完成年度免疫任务的,取消相应补助经费;强制免疫效果未达标的,每下降2个百分点,补助经费相应扣减10%。其中,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狂犬病强制免疫经费,市级财政补助18元/只(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市级补助狂犬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的30%。

    (2)动物防疫应急管理:对按照要求履行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职责,组织实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更新和储备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和开展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补助经费。补助资金按各地年度更新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的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更新物资储备5万以下的,不予补助;开展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实景应急演练的,补助资金5万元;承担市级以上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实景应急演练的,补助资金15万元。

    (3)动物强制扑杀和免疫应激死亡: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因所饲养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而被强制扑杀,或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畜禽死亡,动物所有者可依法申请补偿。补偿基准价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文件精神执行。

    (4)动物疫病净化场创建:对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创建场创建的规模养殖场,通过农业农村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每场补助8万元;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每场补助5万元。

    (四)期限

    《管理实施方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农业局

    解读人:王哲行

    联系电话:86781411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