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会同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具体负责资格审核等有关组织工作;市发改(物价)局负责租金标准的制定和公布;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资金的落实;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进行认定,核实申请人婚姻状况;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市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编制、退休金、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申请家庭有关人员学历(职称)认定进行核实;市公安局负责浙江省居住证的核实、房屋租赁备案情况的核查;市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进行核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情况及提取情况进行核查;市银监办负责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财务情况;市资投公司负责房源的筹集、租金收缴、房屋维修等后续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后续协调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上级补助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范围为:筹集(新建、配建、改建等)公共租赁住房所支付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也可按照布局要求,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或收购商品房、存量房用于调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闲置用房,经改建后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在不改变用地性质条件下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以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作为保障方式。具体保障方式按照《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20〕2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