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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发布日期:2021-11-04 16:30 来源:市住建局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配租制度,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住建局在媒体和社区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审核流程及实物配租房源信息等内容。

    (二)申请和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市住建局(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或政府网站自行下载领取并如实填写《建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整的表格和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提交市住建局(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提交户籍所在社区。

    (三)审核和公示。市住建局牵头,各部门配合,做好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政府网站和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物配租。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通过摇号等程序确定实物配租的房源。

    (五)签订合同。申请人凭相关身份证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优先保障、职住平衡、统筹管理、分类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

    房源优先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并统筹用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具体配租方案在公告当中明确。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园区内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当期保障资格终止。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允许过渡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物业管理等开支。

    第十五条  房源配租完成后,公共租赁房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三年一签,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下列内容: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房屋押金;房屋使用及修缮;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房屋腾退及验收;用人单位相关职责;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承租人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子女如符合就学、社会救助、医疗保险条件的,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及租赁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社区应当协助产权人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单位应主动配合产权人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向产权人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产权人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二)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