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3667474/2020-038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1-02 |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19-0016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19〕78号 |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待遇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08-31
08:22
来源: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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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意义及目的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满足被征地农民参保转保的合理诉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参保缴费
取消32000元缴费档,新增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40倍的缴费档,其中个人缴费为缴费时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98倍,政府补助为被征地时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2倍,被征地时间早于2020年的,政府补助按2020年1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2倍计算。个人缴费划入个人专户,政府补助不记入个人专户。个人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助。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应在符合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之前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纳档次。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选择新增档的缴费,个人实际缴费额为2020年1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98倍减去之前被征地保障个人缴费金额;政府补助金额为2020年1月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2倍减去之前被征地保障政府已补助金额。
2、个人专户管理
个人专户参与计息,计账利率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从缴当月开始计算。政府补助不计息。
(二)适用范围
全市被征地农民
(三)期限
长期执行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人力社保局
解读人:章明
联系方式:64721387
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