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19-03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30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19-0016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19〕78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待遇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02-28 07:57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现将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待遇等相关政策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本通知实施后,取消32000元缴费档,新增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40倍的缴费档,其中个人缴费为缴费时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98倍,政府补助为被征地时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2倍,被征地时间早于2020年的,政府补助按2020年1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2倍计算。个人缴费划入个人专户,政府补助不记入个人专户。个人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助。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应在符合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之前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纳档次。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选择新增档的缴费,个人实际缴费额为2020年1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98倍减去之前被征地保障个人缴费金额;政府补助金额为2020年1月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2倍减去之前被征地保障政府已补助金额。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已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及政府补助按照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98倍缴费的,政府补助50%部分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后,劳动年龄段内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应在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之前确定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201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选择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金额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金额的50%。缴费标准降低后,其个人账户按实际缴费计算。

三、个人专户管理

个人专户参与计息,计账利率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从缴当月开始计算。政府补助不计息。

四、待遇享受

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计发,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和缴费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其中,办理过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未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自女性满55周岁(2017年12月31日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女满50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其中选择按140倍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缴费档次的被征地农民,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相一致,不再合并享受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外的精简退职、遗属供养、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

个人不缴费或按原有缴费档次缴费的,继续按原缴费档次标准的待遇享受。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人员调整缴费档次的,从调整缴费档次的次月起享受缴费档次相对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未达到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提高比例同步调整。即:增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提高比例*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保障金。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政函〔2013〕138号)、《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建政函〔2014〕137号)废止,本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