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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救助对象及流程
    发布日期:2020-07-01 16:52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救助程序:

    1.办理事项:医疗救助

    2.办理条件: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3.救助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承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救助:(一)救助最高额度:医疗困难救助对象每户每年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为8万元,其中普通门诊不超过3000元。(二)持证人员救助标准。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持有者,其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予以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70%;普通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为50%,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持有者,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救助比例为60%。(三)非持证人员救助标准。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15000元的部分救助比例为50%。2、其他医保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20000元的部分救助比例为50%。3、因患规定病种进行治疗,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10000 元的部分救助比例为 50%。4、0-14 周岁(含 14 周岁)城乡儿童,因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住院诊治,其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超过 10000 元的部分救助比例为50%。

    4.申请材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5.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6.办理时间、地点:即办、定点医疗机构

    7.联系方式:0571-6471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