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证索票制度
1.应从合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化妆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如有必要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
2.应严格索证索票,认真查验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以及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等产品合法性证明材料,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并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供货企业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17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应索取产品标识的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贴有“两证合一”标记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
(2)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索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特殊用途化妆品指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美白祛斑、防晒类产品,下同);
(3)采购进口化妆品,除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外,还应索取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3.购进化妆品应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并加盖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4.应当按照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可实行电子化管理),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5.严禁采购以下化妆品: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无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3)无“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未经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5)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
(6)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化妆品。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1、采购、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相关规定;
2、产品的标签标识,包括: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等;
3、经营的化妆品的标识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1)产品中文名称(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2)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需标明原产地及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2017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参见索证索票制度)和产品标准号;
(4)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净含量;
(6)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记;
(7)进口化妆品需标注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8)全成分表;
(9)其他。如: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 必要时,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法、适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名称、标识内容不得涉及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美白祛斑、防晒类等宣称。
5、化妆品外包装应有企业的质量合格标记。无质量合格标记的,能够查验该批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国产化妆品),或有该批号的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加盖有代理商印章的复印件)。
三、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
1.凡采购的化妆品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标签、说明书等内容,并与本单位留存的产品合法性证明资料比对,或查询国家局数据库、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查验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信息、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是否与数据库一致,是否尚在有效期限范围,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
2.按照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认真查验产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性;
3.严格实行台账管理(可建电子台账),建立购进验收台账,购进验收台账如实记录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生产单位、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4.按照实际的销售情况,建立销售台账(可建电子台账),包括: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购进单位、销售日期、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人等信息;
5.验收不合格的化妆品直接存放于不合格区,由化妆品质量管理员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办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
6.台账和索证资料不得涂改、伪造;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7、禁止采购含有医疗术语、适应症等标注或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的产品;
8、禁止自行配制、灌装或者分装化妆品。
四、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的,内容和考核要求;
2.明确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化妆品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安全知识等,培训完毕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3.执行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建立培训记录,及时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五、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和仓库内外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2.经营场所和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化妆品无关的私人物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3.经营场所和仓库要定期通风和打扫卫生;
4.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设施,并定期检查,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发现故障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应当有防污染措施;
6.应当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并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发现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六、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1.不得采购、上架和销售不合格化妆品;
2.不合格化妆品须与合格产品分开存放,并挂有红牌警示标志,设专人、专账管理;
3.购进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的化妆品,应拒绝接收,不得擅自退货;在柜过期、破损、污染的化妆品或储存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要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放入不合格区;应由化妆品质量管理员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后进行相处理;
4.监管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时,或上级监管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将不合格产品移至不合格区;
5.不合格化妆品的报损和销毁要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七、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及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设置专人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和举报投诉,并认真记录,妥善解决;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2.充分利用消费者对产品的投诉信息,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确保产品在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能够及时下架、停止销售,并妥善处置;
3.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正在经营的产品不良反应信息,填报不良反应报告,定期上报当地监管部门;发现可能引发或诱发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须立即上报当地监管部门。
4.发生不良反应的产品,应就地封存于不合格区,不得销售,以便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