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的级别划定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及信息报告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
3.1.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
3.1.2 学校工作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3.3 信息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及程序
3.3.3 报告内容
3.3.4 信息报送程序示意图
3.4 信息发布
4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4.2.2 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4.2.3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4.2.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4.2.5 其他未达到一般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4.2.6 学校所在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调查及评估
5.2 人员善后及抚恤
5.3 责任追究
5.4 整改
5.5 恢复教学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机构保障
6.2 信息技术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物资经费保障
6.5 宣传教育保障
7 名词术语
8 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正确应对、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模》《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和《浙江省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建德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学校突发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及认定权限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疾病以及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及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本市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或血吸虫急感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或工厂)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由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 工作原则
(1)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共同做好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在先、常抓不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应急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教育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教育系统突发卫生事件防治的各项工作。
市教育局安全保卫科,承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指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成立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机构。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及信息报告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
3.1.1 市教育局工作
(1)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响应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卫生事件的专项预案,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协助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群体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卫生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2)监测、汇总和收集辖区内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信息和防治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教育系统防治工作形势,提出各级各类学校防治突发事件的对策。
(3)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宣传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保健知识,减少这类疾病的发生。
(4)指导、落实并督查各学校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落实情况。
(5)总结、推广各地、各校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预警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对所辖学校的教学安排及其他相关工作做出及时调整。
3.1.2 学校工作
(1)根据市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学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住上安心宿舍。
(7)及时向市卫健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应急接种、预防服药、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市教育局及学校要与卫健部门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3)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相关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3 信息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都必须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3.3.2 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卫生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次报告;
市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以最快速度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赴现场开展调查,待市卫生主管部门对事件调查核实后,市教育局再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市人民政府。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或市教育局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2)进程报告
①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随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教育局主管部门。
②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市教育局主管部门。由市教育局逐级报告给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舆情影响,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3.4信息发布
(1)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建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市教育局和学校应适时向师生通报事件有关情况,但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教育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教育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向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街道)学校部署和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该区域内学校发生。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联系当地卫健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凝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传染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乡镇(街道)政府、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市教育局的应急反应
市教育局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导向,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3)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应急协管部门的应急措施参照《建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市教育局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应急协管部门的应急措施参照《建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除按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应急协管部门的应急措施参照《建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应急协管部门的应急措施参照《建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2.5 其他未达一般事件(IV级)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模》的要求,对未达到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4.2.6 学校所在地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与处理的建议,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处理结束。
5. 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5.1 调查及评估
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工作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5.2 人员善后及抚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市教育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5.3 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市教育局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 整改
市教育局及学校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5.5 恢复教学秩序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健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健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保障措施
6.1 组织机构保障
市教育局和学校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机构,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和医务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6.2 信息技术保障
市教育局要确定专人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至少要有1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负责疫情报告,同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
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组织培训。
6.3 人力资源保障
市委编办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给予编制,市人力社保局依据核编情况配齐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健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6.4 物资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逐年提高学校卫生专用经费,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6.5 宣传教育保障
市教育局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管理与指导。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公共卫生知识,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组织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7.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是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或基本消灭的传染病是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教育局和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学校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