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适用对象:个人
二、审批依据
1.《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2.《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三、申请条件
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
四、申报材料目录
(一)身份证(普通电子文件);
(二)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2份);
(三)本人正面小二寸免冠照片(原件1份)。
五、办件受理要点
无
六、办件模式
网上办
七、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制发证书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途径
咨询人员:建德市教育局 朱萍
咨询电话:0571-64726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