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时 | 工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办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送达《补齐材料通知书》。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材料。 |
审查 | 即时 | 工作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审查通过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作出准予办理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作出不准予办理决定,出具书面理由,退回材料。 |
核准 | 即时 | 工作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做出决定。 | 准予决定,制文公布。 |
送达 | 法定日期内 | 工作人员 | 通过邮寄或自取方式,送达文件通知。 |
审批结果:
以批复形式审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