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
受理 | 即时 | 工作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办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送达《补齐材料通知书》。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材料。 |
审查 | 即时 | 工作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审查通过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作出准予办理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作出不准予办理决定,出具书面理由,退回材料。 |
核准 | 即时 | 工作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局领导做出决定。 | 准予决定,制文公布。 |
送达 | 法定日期内 | 工作人员 | 通过邮寄或自取方式,送达文件通知。 |
审批结果:
以行政许可决定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形式出证、出文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