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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德市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9 15:44 来源: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84号)和《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建政函〔2007〕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学校发展和教职工福利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会计核算,规范管理教育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校财县管”、集中审核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所有收支都必需报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审核。但学校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学校作为独立法人主体,法人对本单位的各项收支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执行。学校会计人选由学校推荐,上报市教育局经考核确认后聘用。

    第六条  学校食堂、基建项目等一切财务活动必须由学校财务管理机构统一监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必须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教育事业单位的发展计划和任务,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工资保障和生均教育事业经费及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要求,按照“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预算一个盘子”的原则,编制与执行好单位预算。

    第四章  收入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施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款及不通过财务机构收费。

    第十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跨月上缴结算。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社会捐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9〕4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建德市教育局印发的《建德市教育财务审核工作会计操作规则》(建教基〔2006〕31号)的通知要求,学校全部收支均应纳入学校预算,设立“一本账”、“一个账号”,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内容包括:事业支出、专款支出、勤工俭学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基建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三条  支出报销要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凭据),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办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84)执行,各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大宗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购置应纳入政府统一采购,严禁自行采购。对未提供统一招标采购证明的支出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财务管理要单独设立基建账,实行专项管理。预付工程款须凭税务部门统一收款收据或建筑装潢业发票,预付款项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专项审计,其余工程尾款的拨付以审计结果作为拨付依据。结算时,必须留下不低于工程总价款5%的质量保修金(保修金3—5年),如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工程款拨付,要按合同直接拨付至中标的建筑公司,严禁将款项直接汇入项目经理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按《建德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教基〔2009〕55号)文件执行,食堂账户只能用于食堂收支经费的结算。

    第十九条  学校在处理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作经济活动(资金)担保。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现金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不得坐支现金,收取的现金也不得委托他人保管;不得大额支付现金,超过现金支付限额(3000元)的原则上通过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金严禁公款私借。但教职工确属因公出差(或因公采购物品)数额较大确需暂时借用公款,必须先按财务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借用,回校时及时结清。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印鉴和支票的管理应以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为原则,各类支票(除现金支票外)和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现金支票和单位法人印鉴由出纳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指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款、存货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库存材料是学校开展教学及其它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流动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库存材料的采购一定要按教育教学及业务的需要,按计划进行采购。购入的材料应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除了为某项活动购置的一次性就消耗完的物资直接作支出外,其余为耗用而储存的物资必须由材料保管员验收入库,出库时须由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成立校产管理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层层负责的原则。专管人员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盘点,定期核实,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新添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固定资产的报损和销毁,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批核准后,方可核销,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算,要建立审批、结算时限责任制,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该核销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销;对擅自出借资金,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0号)的要求,到2009年底,全省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形成债务的化解任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禁止学校利用各种借入资金用于教职工福利的发放。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会计应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会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现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财务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学校收支执行情况、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有效保证。学校财务要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电大(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公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