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退出老年版
  • 关于做好2019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9 14:58 来源:市教育局

    建教基〔2019〕21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教〔2018〕16号)、《关于切实做好2017学年新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浙学助〔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学生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宣传工作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抓住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宣传项目和内容;要用好用足新媒体宣传方式,构建覆盖广、效率高的资助信息传播体系,让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进村、进校、进班、进户;对学生资助重要舆情及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做好跟踪收集、分析研判及妥善应对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主管部门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受灾学生顺利入学。开学期间,各学校(幼儿园)要开通“绿色通道”,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免收其保育费或学费,对符合相关政策享受营养餐的义务教育段困难学生凭相关证件直接免收学校食堂中餐膳食伙食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新学期开学初学生的资助工作,务必做到“五到位”。即“普查到位”,对学生进行普查家访,根据信息进行相关教育资助的异动,确认其是否存在家庭经济困难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对上级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学生而未提出教育资助申请的,学校要走访到位进行确认或提供教育资助;“最多跑一次到位”,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次申报,学校资助管理一次受理,全程办理;“绿色通道到位”,对符合相关政策可以直接免交相关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所有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通过“绿色通道”顺利入学;“资料档案建设到位”,落实精准教育资助,要“一把尺子”公正公平落实相关教育资助,不能无故增减资助对象、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等,做齐做足资料档案。“热线电话要到位”,按时开通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受理学生和家长的咨询投诉,做到“件件有说法、事事有落实”。

    三、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积极协调沟通当地民政、残联、扶贫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以民政、残联、扶贫部门对困难家庭的认定为依据,简化学校认定。

    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孤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学生、残疾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和其他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家庭的在籍在校学生。

    (一)“经济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学生)认定

    “经济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是指有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相关证件的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孤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学生、残疾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各学校可以对上述八类学生凭有效证件进行认定,认定时核查好证件的有效期和相关信息等。

    (二)“经济一般困难家庭学生”(以下简称一般困难学生)认定

    “经济一般困难家庭学生”是指没有相关证件证明但经济确实困难的家庭学生,学校可以凭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学生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灾、其他家庭变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进行认定。

    学校需向该生家庭宣传好相关政策,并落实好相关措施,确保精准资助。

    1.申请资助学生监护人或者成年本人申请资助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并有承诺(承诺书详见《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接受建德市民政局对家庭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学校夯实认定工作基础,要宣传到位,家访到位,信息掌握到位,征求村(社区)意见等。

    4.学校严格程序,做到公平公正认定。学校接受资助申请,须确认资助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承诺及相关资料,落实家访,调查确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认定并公示。

    (三)“经济临时困难家庭学生”(以下简称临时困难学生)认定

    “经济临时困难家庭学生”指的是没有相关证件和证明,但家庭确实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经济临时困难的家庭学生。学校可以根据申请资助学生家庭提供的民政临时救助依据,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予以认定。

    各学校要查实证件、家访到位,并对提供的民政、残联、扶贫部门信息进行比对,查漏补缺,确保应助尽助。

    四、教育资助项目和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教育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学前教育

    资助项目为保育费,执行标准为经物价部门审批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其他相应等级民办幼儿园受助学生参照公办幼儿园执行。有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孤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学生、残疾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保育费资助执行标准为100%,其他符合教育资助条件的受助生保育费资助执行标准为50%。

    2.义务教育

    资助项目为营养餐费,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区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孤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学生、残疾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执行标准为500元/生·学期。

    资助项目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孤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学生、残疾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中的住校生,执行标准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

    3.普通高中

    资助项目为高中免学费,对象为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学生、孤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学生、残疾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执行标准为高一、二1450元/生·学期,高三1350元/生·学期。

    资助项目为国家助学金,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标准为1000元/生·学期。

    资助项目为校内人民助学金,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标准为按学校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

    4.职业高中

    资助项目为职业高中免学费,执行标准为公办学校免收学费。

    资助项目为国家助学金,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标准为1000元/生·学期。

    资助项目为校内人民助学金,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执行标准为按学校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

    五、资助办理

    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有效证件或资料,所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认定,报建德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建德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审核小组汇总审核后,报建德市教育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进行资助。第二学期各校进行信息复核,根据受助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资助异动。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和困难证明。

    (三)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校可采用民政、残联、扶贫部门等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村(社区)意见、乡镇证明、家访情况、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进行资助对象的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审核落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审核小组审核资助对象,并报建德市教育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进行资助。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强化学生资助规范管理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与政策执行,清理解决政策缩水变形、执行走样等问题,提高资助管理人员责任意识、规矩意识、服务意识与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学生资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学校德育相关人员、教师代表组成,以确保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各学校(幼儿园)要积极开展自查,强化认定和资金管理等环节的重点查,要对政策落实、制度管理、资助程序、档案管理等开展自查,并举一反三落实整改,确保学生资助应助尽助。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执行,原与本通知不相符,执行本通知,如遇上级文件调整,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建德市教育局             建德市民政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