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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9-05-01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 2014-01-01 第一条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09-01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受理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代办人持本人及逝者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建德市各级医疗机构(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所在市级医疗机构)办理。
咨询电话:
0571-64713654
监督投诉电话:
0571-58307812;0571-64712345
咨询地址:
建德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社区荷映路113号)二楼B7窗口
投诉地址: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8号卫生健康局二楼203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