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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 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第二条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奖励扶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试点地区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发放渠道和方式。试点取得经验后,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明确或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
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奖励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奖励扶助对象规模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省、市、县(市、区)分担比例和金额。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奖励扶助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八、决定机构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九、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十一、禁止性要求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居民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书或判决书或调解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户口簿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生育情况材料;收养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独生子女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571-58307891
办公地址: 建德市三都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府前路1号);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莲花汽车站旁);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梅城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总府后街39号);建德市下涯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1号);建德市莲花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刘家186号);建德市下涯镇下涯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333号);建德市三都镇春江源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春江源村);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村委会);建德市梅城镇龙溪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龙溪村村委会);建德市下涯镇大洲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大洲村176号);建德市三都镇马宅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马宅村);建德市下涯镇江湾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江湾村117号);建德市梅城镇东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57号);建德市下涯镇金洲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金洲村76号);建德市三都镇三江口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三江口村);建德市三都镇绿源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绿源村);建德市下涯镇春秋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春秋村70号);建德市梅城镇宝华洲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宝华洲路1号);建德市三都镇镇头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镇头村);建德市下涯镇联和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联合村42号);建德市三都镇三都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三都村);建德市莲花镇昴畈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昴畈村);建德市莲花镇林茶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林茶村肖家);建德市三都镇乌祥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乌祥村);建德市三都镇和村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和村村);建德市下涯镇马目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马目村251号);建德市梅城镇利群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利群村村委会);建德市梅城镇龙泉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龙泉村村委会);建德市梅城镇姜山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姜山村村委会);建德市梅城镇总府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北门街75号);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56号);建德市梅城镇梅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西门街60号3楼);建德市梅城镇滨江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滨江村村委会);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村委会);建德市莲花镇戴家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戴家村);建德市三都镇东方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东方村);建德市大同镇高桥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高桥村高桥2号);建德市三都镇羊峨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羊峨村);建德市梅城镇洋程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洋程村村委会);建德市莲花镇齐平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齐平村);建德市三都镇前源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前源村);建德市下涯镇丰和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丰和村58号);建德市三都镇大唐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大唐村);建德市三都镇凤凰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凤凰村);建德市三都镇樟村畈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樟村畈村);建德市三都镇寿峰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寿峰村);建德市三都镇梓里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梓里村);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建德市航头镇东村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东村村委会);建德市梅城镇严陵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正大街67号);建德市下涯镇之江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之江村174号);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135号);建德市三都镇松口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松口村);建德市航头镇便民服务中心(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198号);建德市钦堂乡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钦堂乡人民政府);建德市大慈岩镇双泉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双泉村);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电大路18号);建德市航头镇石木岭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石木岭村);建德市大同镇徐韩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徐韩村村委会);建德市大慈岩镇三元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三元村);建德市航头镇珏塘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珏塘村);建德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社区荷映路113号);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申请人以当场或邮寄的方式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材料补正齐全后受理申请; 3.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4.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扶助金。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一年一次集中办理;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无需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64712345; 0571-58307891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647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府前路1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莲花汽车站旁)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村村民委员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总府后街39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洋桥头1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莲花镇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刘家186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下涯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333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春江源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春江源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村委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龙溪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龙溪村村委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大洲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大洲村176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马宅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马宅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江湾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江湾村117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东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57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金洲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金洲村76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三江口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三江口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绿源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绿源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春秋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春秋村70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宝华洲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宝华洲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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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镇头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镇头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联和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联合村42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三都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三都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莲花镇昴畈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昴畈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莲花镇林茶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林茶村肖家)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乌祥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乌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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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和村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和村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马目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马目村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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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利群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利群村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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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龙泉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龙泉村村委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姜山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姜山村村委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总府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北门街75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56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梅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西门街60号3楼)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滨江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滨江村村委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村委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莲花镇戴家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戴家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东方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东方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大同镇高桥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高桥村高桥2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羊峨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羊峨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洋程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洋程村村委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莲花镇齐平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齐平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前源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前源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丰和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丰和村58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大唐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大唐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凤凰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凤凰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樟村畈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樟村畈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寿峰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寿峰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梓里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梓里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新和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航头镇东村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东村村委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梅城镇严陵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梅城镇正大街67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之江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之江村174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乌驹市村135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三都镇松口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松口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航头镇便民服务中心(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溪沿村198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钦堂乡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钦堂乡人民政府)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大慈岩镇双泉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双泉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电大路18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航头镇石木岭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石木岭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大同镇徐韩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徐韩村村委会)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大慈岩镇三元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三元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航头镇珏塘村便民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航头镇珏塘村)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受理地点:建德市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社区荷映路113号)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 8:30—11:30 2:00—17:30 冬季8:30—11:30 1:3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1-64712345; 0571-58307891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附录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问:一、如何界定“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解答:答:1.“农业户口”是指传统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中与“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是否为农业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标准。农业户口人员包括从事渔业、盐业生产的人员。
2.“农村居民户口”特指:(1)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户口登记职业栏中为“农民(包括从事渔业、盐业生产的人员)”的。(2)户籍制度改革地区统称为某地居民的,以改革前本人的户口性质确定。
2、问题:
问:四、如何理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解答:答:1.奖励扶助对象出生时间和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2.年龄按个人分别计算,如夫妻一方达到60周岁的,一方享受。
3.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4.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3、问题:
问:二、如何理解“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解答:答:1.1979年9月3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浙革[1973]17号)“不要超过养两个孩子”的规定;
2.1979年9月3日至1982年3月7日间生育子女数量和间隔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浙革[1979]108号)“每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不得超过两个,两胎间隔时间在4年以上”的规定;
3.1982年3月8日至1985年2月8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38号)的规定(见附件1);
4.1985年2月9日至1990年1月2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8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以及《关于多胎和超计划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完善具体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86]41号)的有关条件(见附件2);
5.1990年1月3日至1995年9月27日间,生育第二个孩子必须符合1990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条件(见附件3);
6.1995年9月28日至2001年12月29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9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见附件4);
7.在1992年3月31日以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8.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答:1.1979年9月3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浙革[1973]17号)“不要超过养两个孩子”的规定;
2.1979年9月3日至1982年3月7日间生育子女数量和间隔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浙革[1979]108号)“每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不得超过两个,两胎间隔时间在4年以上”的规定;
3.1982年3月8日至1985年2月8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38号)的规定(见附件1);
4.1985年2月9日至1990年1月2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8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以及《关于多胎和超计划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完善具体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86]41号)的有关条件(见附件2);
5.1990年1月3日至1995年9月27日间,生育第二个孩子必须符合1990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条件(见附件3);
6.1995年9月28日至2001年12月29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9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见附件4);
7.在1992年3月31日以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8.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4、问题:
问:三、如何界定“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解答:答:1.现存子女数包括本人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现存的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
2.子女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